人民法院事例库首发24件事例6:政府证明第三人并非无偿承受被履行人产业请求履行人坚持追加第三人为被的应承当举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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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20 11:29:20
人民法院事例库首发24件追加被履行人事例裁判要旨6:吉林某工程公司与长春某商厦履行监督案——政府出具《状况阐明》证明第三人并非无偿承受被履行人产业,请求履行人坚持追加第三人为被履行人的,应承当举证职责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九十条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根据的现实或许辩驳对方诉讼请求所根据的现实,应当供给依据加以证明,但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在作出判定前,当事人未能供给依据或许依据不足以证明其现实建议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职责的当事人承当晦气的结果。”本案系请求履行人请求追加第三人为被履行人而引发的案子,请求履行人负有证明第三人无偿承受产业且致使该被履行人无留传产业或留传产业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举证证明职责,在请求履行人供给开始依据后,作为辩驳,第三人提交了政府出具的《状况阐明》等依据用以证明其并未无偿接纳长春某集团涉案电费,此刻,相关举证证明职责应转移至被履行人,被履行人应供给对应依据推翻《状况证明》所证明的相关现实。在被履行人未能供给充沛依据推翻《状况阐明》所证明的相关现实的状况下,人民法院据此确定本案不符合追加第三人为被履行人的法定景象,其举证职责分配并不违背有关规则法令规则。
相关索引:履行贰言: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1执异170号履行裁决(2020年12月18日)
履行复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吉执复51号履行裁决(2021年4月26日)
履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444号履行裁决(2021年12月10日)